【信息发布时间:2022-07-20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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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提升我区国有资产处置能力,提高资产交易的受众面和溢价率,在打造公开、公平交易环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国资产[2020]96号)、《苏州市吴江区区属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事指南。
一、信息发布方式
符合条件的区属国有资产招租需通过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吴江分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进行信息发布和公示。
二、信息发布流程
(一)区国有资产招租信息发布前,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委托方)及竞价代理机构须登陆苏州市统一主体库(http://180.108.205.122:88/tspbidder/memberLogin)注册单位基本信息及上传相关资料的电子扫描件,提交备案通过,然后登录【新系统】吴江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211.143.240.34:60/TPBidder/memberLogin)开展区国有资产招租相关业务操作。
(二)委托方及竞价代理机构应办理CA证书进行实名认证,并通过登陆吴江区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进行CA证书自主激活,CA证书将作为系统登录的唯一工具。
(三)委托方可委托竞价代理机构或自行通过CA证书登录吴江区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做好资产招租信息录入、招租公告发布申请等工作,并向区交易中心资源交易科提交以下资料:
1.评估备案表﹝出租管理工作意见规定可不进行评估的情况除外﹞;
2.招租审批表﹝行政事业单位需经国资办审核盖章﹞;
3.委托拍卖合同;
4.标的物项目登记表;
5.诚信承诺书;
6.其他材料(如:资产处置有关决议文件、标的物权属证明材料、标的物询价函、房产证、土地证、不动产证、标的物照片或视频等)。
注:委托方需在吴江区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上传上述资料原件的电子扫描件(原件备查)。
(四)区交易中心受理资产交易申请后,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公开披露招租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招租公告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出租资产的位置、面积、功能和用途等基本信息;
2.出租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拟出租的期限、对象和必要的条件;
4.拟出租资产的底价;
5.出租的形式;
6.公示的起讫日期和报名的截止日期;
7.报名地点和方式;
8.其他区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信息。
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可进行招租事宜。因修改部分交易导致影响竞买人报价的,应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五)招租公告发布后,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或终止的,须委托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决策机构同意后方可暂停或终止,由区交易中心在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发布暂停(终止)公告并公示相应材料。
(六)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吴江分中心网站上公开披露招租信息的资产出租企业,应当在承租方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将招租结果发布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吴江分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信息发布规范
(一)委托方应对竞价代理机构拟发布的招租公告、变更公告、成交公告等信息进行审核,依照相关规定实施合法性、公平竞争审查,严格履行信息发布人的主体责任。
(二)招租信息如存在严重错误的,由区交易中心上报至区国资办适时进行通报,并由国资办进行相关监督检查。
四、附则
(一)本办事指南所称的竞价代理机构,是指受委托方(产权方)委托承接国有资产交易相关业务的专业拍卖、招投标机构等专业机构。
(二)本办事指南所称的竞买人,指参加竞价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办事指南所称资产招租,是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将自身拥有或受托管理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广告位等)让渡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租方)使用并收取租金、承包费或者其他收入的行为。
资源交易科电话:0512-63980060
技术客服电话:0512-6398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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