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6-08-10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执行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取得积极成效,但同时也存在行业划分不准确、“一刀切”顶格或底格执行等问题。为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精准执行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更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现就做好政府采购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发起者和主要实施者,要全面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与采购活动主体职责相适应的内控管理机制,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等政策。
二、合理界定采购项目所属品目。采购人要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 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确定项目属性(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和品目,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准确界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三、准确确定采购项目标的行业。采购人要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如单个采购项目涉及货物、服务和工程多种类别采购标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各个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除确实无法确定具体行业外,原则上不得简单地选择“其他未列明行业”。
四、合理研判是否适合由中小企业提供。采购人在执行财库〔2020〕46号文件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三种情形(即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时,要参照以下因素,认真研究并确定采购项目是否适合由中小企业提供,其中:1.货物类项目应重点考虑产品的种类、规格指标、性能要求、售后服务要求、市场供应情况、生产制造许可、强制认证等;2.服务类项目应重点考虑服务的种类、技术要求、实施范围、完成服务所需的人员数量和技术水平、供应商资格资质、市场竞争程度等;3.工程类项目应重点考虑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施工期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和技术力量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人员数量等。
五、准确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财库〔2020〕46 号文件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苏财购〔2022〕45 号),准确执行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1.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的扣除;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对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6%的扣除。
2.工程采购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3%-5%的扣除;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对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1%-2%的扣除。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小微企业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对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六、合理确定价格扣除比例。各地不得要求采购人一律顶格或底格执行价格扣除比例。实际工作中,采购人可结合以下因素在规定区间内合理确定具体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列明。
1.采购标的所属行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行业类型(包括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标准化程度、行业平均利润率、中小微企业占比情况、市场竞争程度、从业人数等;
2.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内小微企业参与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行业是否有较高的资本和技术门槛,小微企业数量是否占主导地位,小微企业在提供个性化服务上是否具有优势,小微企业能否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市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加大宣传培训和督促指导力度,帮助政府采购相关方准确理解、科学执行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确保落地见效。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