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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信息发布时间:2023-09-25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招标公告,区块链已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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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8月10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政策实施后,预计年减轻企业负担约1.39亿元。

一、取消2项交易服务费

1、取消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2、取消土地使用权出租交易服务费。

二、降低4项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1、降低建设工程、水利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降低中标单位支付交易服务费比例。

2、降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交易服务费标准,出让、转让交易服务费按照面积计费,调整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抵押交易按宗计费,服务费标准降低30%。

3、降低部分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协议成交金额3万元及以下的,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由3000元降为1000元。

三、收费优惠减免政策

1、政府采购、药品采购交易服务不收取交易服务费。

2、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开展交易的中小微企业,交易服务费减按80%收取。

3、土地使用权抵押交易中,抵押双方未发生变化的,对同一宗地再次或多次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交易服务费减按不超过收费标准的30%收取。

4、鼓励公益一类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以及有条件的地方减免交易服务费。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公共资源交易机构除按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管理、自然资源、招投标行政监督等部门,密切跟踪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关于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请登录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网站查询。

来源: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和价格调控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