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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交通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办法的通知
来源: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日期: 2022-10-24 11:11   访问量:

苏交2022255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交通运输局,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太仓港口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保函应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减轻投标企业资金压力,优化交通工程建设营商环境,决定调整我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标保证金缴纳办法,具体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文件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保函(保险)等任何一种形式,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其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三、为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压力,鼓励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采用年度投标保证金。

1.在苏州从事公路水运工程,信誉较好且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中等级为“AA”“A”的交通类企业,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

2.年度投标保证金标准:“A”类企业:总承包特级企业、总承包一级企业:80万元;总承包二级、三级企业:50万元;专业承包一级企业:60万元;专业承包二级、三级企业:30万元;服务类企业:10万元。

“AA”类企业:总承包特级企业、总承包一级企业:40万元;总承包二级、三级企业:25万元;专业承包一级企业:30万元;专业承包二级、三级企业:15万元;服务类企业:5万元。

年度投标保证金缴纳除现金外,也可以是支票、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

3.年度投标保证金在全市范围内(不含昆山)互认。已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交通类企业在全市范围内(不含昆山)参与单个或多个项目的投标活动时,不需再交纳投标保证金,只需将年度投标保证金收取机构出具的年度投标保证金已收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在投标阶段提交给招标人即可。

四、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中等级为“AA”的企业,鼓励招标人给予投标保证金减少50%的优惠。

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场主体的年度投标保证金和单次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提供服务。

六、交通工程项目招标须接受单次投标保证金或年度投标保证金。

七、如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通知自20221025日起实行。《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调整交通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办法的通知》(苏交〔2019154)同时废止。

附件:1.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申请表

2.承诺书

3.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已收证明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21020


关于进一步优化交通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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