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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相关措施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苏财购﹝2022﹞45号)和《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购﹝2022﹞16号)相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相关措施作进一步明确要求。
一.统筹制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并做好上报工作
1.根据省财政厅和苏州市相关要求,各主管预算单位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当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情况,统筹制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见附表)。方案应当包括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拟采取的预留份额措施、预留给中小企业以及小微企业的采购金额、预留比例等。市级各主管预算单位负责上报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统筹采购份额方案;区镇财政分局负责收集本区镇各采购单位的统筹份额方案。以电子文稿及书面形式于每年1月底前(2022年7月底)分别报送市财政局相关户管科室、政府采购科。
2.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开展采购活动,确需变更方案的,应当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其中采购人拟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应当对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情形说明原因,并将同意变更的相关材料报政府采购科备案。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所有主管预算单位上一年度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未达到预留份的情况说明。
二.实施一揽子优惠和便利扶持措施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30%;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采购项目,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原则上不低于 10%;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项目,最高可达 100%。
2.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3.采购人要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缩短至 15 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
4.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15日或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交付款项,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附件:1.XXXX年度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表
2.XXXX年度超过4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及工程采购项目预留情况明细表
3.XXXX年度4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及工程采购项目预留情况明细表
昆山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