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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财政局文件
昆财字〔2017〕12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财政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流程,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目前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昆财字〔2016〕2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21号”文件)作如下修改及补充:
一、关于政府采购预算的有关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的要求,采购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目录标准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的部门预算。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按要求编报的,财政部门不予下达年度部门预算;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履行采购程序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采购资金;对应编未编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二、关于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标专家抽取的有关事宜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可以委托其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并提供委托书。原“21号”文件中第三条关于“采购人无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由采购监管部门在专家库中抽取”不再执行。
三、关于国有企业进行政府采购的有关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采购活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代建工程且具有代建协议的项目除外),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管范围,不再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办理采购业务。为加强此类项目的采购管理,原则上该类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规范操作。原“21号”文件中第九条关于国有企业采购的内容不再执行。
四、关于单一来源采购的有关事宜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在开始采购活动前,应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交《单一来源方式政府采购登记表》(见附件)、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备案。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二条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将成交公告和采购合同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公示,并在采购合同正式备案时出示《单一来源方式政府采购登记表》。
五、关于投标保证金缴纳问题有关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提交方式。苏州大市范围外的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以银行汇票方式,苏州大市范围内的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以银行本票方式,按规定时间随同投标(响应)文件在开标(或谈判等)现场一并提交给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前递交或领取收据。
出现以下情况,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收供应商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1)到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没有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2)提交的投标(响应)保证金的形式、数量和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
六、有关填写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有关事宜
从2017年2月1日开始启用新的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采购单位在填写审批表的时候需要按照当年的政府采购目录进行填写。新的项目审批表可以在昆山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进行下载。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的有效期为三个月(时间从项目审批日期开始)。
七、关于分散采购的说明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采购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货物,超过政府采购限额的需要进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一种形式,分散采购需按照政府采购流程,原则上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操作,合同需要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有采购方式变更、质疑、投诉等相关问题需要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说明
各部门各单位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决算公开主体,应将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决算表在部门预决算批复后20日内,随同预决算在部门或单位门户网站专栏同步公开。政府采购预算表应包括项目名称、 采购物品名称、采购组织形式、预算安排等内容。政府采购支出决算表应包括项目名称、采购物品名称、采购组织形式、决算金额等内容。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以及贯彻执行节能环保产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
附件:1.单一来源方式政府采购项目登记表
2.昆山市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
昆山市财政局
2017年1月24日
抄送:苏州市财政局,各国有公司,各招标代理机构。 |
昆山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1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