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4-03-18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绿色发展,现就加强我市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绿色采购工作
( 一)全面践行绿色采购理念。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是政府采购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实现“双碳” 目标的有效举措。采购人要在政府采购领域全面践行绿色采购理念,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综合考虑节能环保、低碳、循环再生等绿色因素,带头采购绿色产品和服务,确保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落实到位。
( 二)夯实绿色采购主体责任。采购人是落实绿色采购的第 一责任人,要增强执行绿色采购政策的自觉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要将政府绿色采购嵌入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采购需求论证、采购文件编制、履约验收等关键环节明确绿色低碳要求,充分体现政府绿色采购的导向作用。
( 三)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要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 〕22号)规范开展采购需求管理, 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落实政府采购支持 绿色发展政策功能。在货物类采购项目需求中,要综合考虑节能 环保、节水、循环再生、低碳、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采 信绿色产品认证结果;在物业、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类采购项目 需求中,要强化绿色低碳管理目标和服务要求,促进绿色产品和服务的推广应用。
二、严格落实政府绿色采购各项要求
( 一)严格落实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政策。采购人要严格执行 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凡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下简称“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品目清单按照《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 〕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执行。国家对品目清单进行调整的,按照最新调整的品目清单执行。
( 二)严格执行绿色采购需求标准。采购人要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库〔2023 〕7号)等需求标准,依据相关需求标准确定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载明具体需求、履约验收条款和违约责任,促进绿色包装、绿色运输和绿色数据中心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
( 三)其他要求。采购人应在绿色建材产品应用、新能源车船采购、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产品使用等方面加大推广力度,落实绿色采购政策要求。
三、加强政府绿色采购监督管理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完善本部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督促所属预算单位做好政府绿色采购工作。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将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纳入集中采购机构年度考核、社会代理机构监督评价范围。
苏州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