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2-09-16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更正公告
本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在常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的衡丰家园23套、金桂家园一期10套、报慈家园一期1套合计34套房地产拍卖公告,现对公告中拍卖告知书中部分内容做如下变更:
1、原拍卖告知书第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与拍卖人签署《拍 卖成交确认书》,于拍卖成交次日起 2 日内,将拍卖佣金支付至苏州市泰和拍卖 行有限公司指定帐户,具体为: 中国银行常熟珠江路支行 帐号:467673253124。并于拍卖成交次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成交款直接支付至常熟市城市经营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指 定 账 户 , 具 体 为: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常 熟 方 塔 支 行 帐 号:10520101040002393,买受人须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拍卖佣金对买受人按以 下标准收取:成交金额 200万元以下部份按 3%收取,200万元以上至 1000万元部份按 2%收取,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部份按 0.5%收取;以上累进相加后总值以优惠折扣率 49.2%的比例收取;参拍保证金在拍卖成交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如全款一次性支付的,房款全额到帐后,保证金不计息退还;如贷款支付的,待买受人付清标的首付款,完成贷款审批及他项权证抵押手续后再退还。 拍卖成交款及拍卖佣金全部到账后,由拍卖人向买受人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有意贷款支付房款的竞买人,拍卖前务必与贷款银行确认好放贷额度和放贷时间后再参加拍卖,如因贷款无法发放导致标的物尾款不能按时缴纳至委托人帐上的, 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参拍保证金予以没收,并承担一切经济赔偿(包括拍卖佣金)。拍卖人对买受人能否贷款支付标的物成交款不作任何承诺和保证,也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买受人逾期未付款的,没收的参拍保证金 全部归委托方所有,一切买卖双方的法律纠纷问题均与拍卖人无关,拍卖人存在过错的除外。”修改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于拍卖成交次日起2日内,将拍卖佣金支付至苏州市泰和拍卖行有限公司指定帐户,具体为:中国银行常熟珠江路支行 帐号:467673253124。并于拍卖成交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成交款直接支付至常熟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具体为: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 帐号:10520101040002393,买受人须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拍卖佣金对买受人按以下标准收取:成交金额200万元以下部份按3%收取,2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部份按2%收取,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份按0.5%收取;以上累进相加后总值以优惠折扣率49.2%的比例收取;如全款一次性支付的,房款全额到帐后,保证金不计息退还;如贷款支付的,待买受人付清标的首付款,完成贷款审批及他项权证抵押手续后再无息退还。有意贷款支付房款的竞买人,拍卖前务必与贷款银行确认好放贷额度和放贷时间后再参加拍卖,如因贷款无法发放导致标的物尾款不能按时缴纳至委托人帐上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参拍保证金不予返还,并买受人承担一切经济赔偿(包括拍卖佣金)。拍卖人对买受人能否贷款支付标的物成交款不作任何承诺和保证,也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买受人逾期未付款的,参拍保证金全部归委托方所有,一切买卖双方的法律纠纷问题均与拍卖人无关,拍卖人存在过错的除外。”
2、原拍卖告知书第十四条“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方可与委托方办理房产移交和办理房产证等手续,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如买受人未按约支付成交价款和/或拍卖佣金,买受人在无权收回保证金的基础上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标的成交额的20%,买受人亦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法律责任,且拍卖人有 权单方解除拍卖成交合同,并无需另行通知违约方。”修改为“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方可与委托方办理房产移交和办理房产证等手续,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如买受人未按约支付成交价款和/或拍卖佣金,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委托方有权不予返还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成交额10%的违约金,或选择要求买受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法律责任,且拍卖人有权单方解除拍卖成交合同,并无需另行通知违约方。”
苏州市泰和拍卖行有限公司
2022年9月16日